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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销售自卸汽车 责令整改领罚款

  • 2010年7月18日
  • 来源:仪陇报
  • 揖稿/编辑:彭俐 刘居季 记者田越

    本站讯 (彭俐 刘居季 记者 田越)  7月9日,县工商局对该县违规销售自卸汽车的一汽车经销商,依法责令整改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据了解,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汽车市场检查时发现,该县一汽车经营场所内停放有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1辆各种型号的汽车待售。其中3辆总价值为14.万元的自卸汽车其左右两侧及汽车后下部均未安装防护装置。按规定,当事人所售的自卸汽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安装防护装置,这属于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汽车。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04)一12. 19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部防护装置“总质量大于3500 kg的货车和挂车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其技术条件应符合GBl1567.1的规定。”和“除半挂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 kg的货车和挂车的后下部必须装备符合GBl1567.2规定的后下部防护装置,该装置对追尾碰撞的机动车必须具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以防止发生钻入碰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应该重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交待进货渠道、提供进货凭证,并提出对待售的3辆自卸汽车没有加装防护装置进行整改,由厂家加装防护装置,积极消除影响和违法后果。对此,该局依法处以5000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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