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杨刚 记者 吴兰) 近日,仪陇县工商局立山工商所成功调解一起因未成年人私自购买大件商品,家长要求退货而卖方不肯所引起的纠纷。
2010年6月26日,立山工商所接到一位女士的投诉电话,称自己年仅11岁的孩子在仪陇瓦子镇一家手机通讯店买了一款价值880元的诺基亚手机,事先孩子根本没和自己商量,现在要求卖家退货但遭到了拒绝,卖家称:“小孩子拿钱买东西我们当然要卖,再说手机已经卖出了,没有任何质量上的问题,不可能退货。”“群众权益无小事”,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了解详情,经调查,小郑妈妈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的民事行为无效。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民事行为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小郑在买手机的过程中没和家长商量存在一定过错,但由于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她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但本次交易发生中,因为直接到店面购买,不存在卖家的运货费用,同时,作为商家来说,在交易前应先判断消费者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交易可能是无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认为:卖家应该退还小郑的手机购机款。
经过耐心调解,手机通讯店主同意退还小郑的手机购机款,双方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