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6年10月发生在仪陇县复兴镇的恶性抢劫案件的被告人彭欢,作出了执行死刑的公开宣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代理审判员李卫东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随后,罪犯彭欢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1日上午,案犯彭欢、王某在仪陇复兴镇千丘田村四社一小路上,持刀杀害了阳某、张某两位老人,抢走了受害人的背包及当天从复兴镇农行营业所支取的2万元现金。
经法院审理,彭欢被执行死刑,另一案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