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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森林防火期及防火区的通告

  • 2018年1月30日
  • 来源:仪陇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仪陇县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森林防火期及森林防火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仪陇县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1月15日至5月15日以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者高温、大风、干旱等极端天气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城市及城镇市区除外)。高火险期的以下区域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所有公益林地,天然林地,琳琅山景区、立山寨等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文物古迹及重要设施周边,寺庙祭祀场所,国省道公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及重要通讯线路沿线所有林地。上述森林高火险区以森林边缘向外水平延伸100米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三、森林防火期管理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单位批准,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在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内,除政府批准的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2. 禁止林区及林地边缘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3. 禁止在林区及林地边缘吸烟、野炊、烤火、燃放篝火、玩火;

  4. 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垦地、烧田埂地边杂草、烧农作物废弃物以及燃放“孔明灯”等;

  5. 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火驱兽、烧火驱蜂、用明火枪狩猎;

  6. 禁止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射击、爆破等易燃作业;

  7. 禁止在林区野营、旅游、庙会等活动时违规用火;

  8. 禁止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后,应及时向当地村社、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或直接拨打119 、12119、 110报警。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森林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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