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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镇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

  • 2009年12月24日
  • 来源:仪陇政府网
  • 揖稿/编辑:本站编辑
  为了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巩固卫生城市成果,切实提升复兴镇对外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复兴镇城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境卫生管理
  (一)、全体市民要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职责。城区所有街道和居民住区、背街小巷必须定时清扫,全天保洁,按时清运垃圾,不留死角。
  (二)、城市生活废物一律实行袋装化。每天晚上8:00将垃圾投放到垃圾桶或自己家门口的街沿下;城区内限制使用高音播放;禁止沿街燃放烟花爆竹,抛撒“阴币纸钱”。
  (三)、加强城区建筑工地和建筑市场管理。所有建筑工地必须打围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城市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建筑材料必须在城市管理办公室指定地点划线堆码,且堆放有序,不得影响交通和行人正常通行。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白天不得裸露在外;运输建筑渣土和废弃物的车辆,一律封闭作业,严禁运输途中泼、洒、滴、漏。不得在道路上搅拌沙浆、混凝土;不得将淘沙石、洗车后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河道。
  (四)、城区内不准随地吐痰、大小便、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禁止敞放家畜、家禽,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养犬,对观赏犬应从严管理。
  (五)、不得在街面、人行道上洗涤、晾晒衣物或在人行道、沿街面和居民集聚区蒸、煮、煎、熬、焚烧恶臭物。

  二、市容市貌管理
  (二)、禁止乱贴乱挂各类广告、标语;严禁在临街面搭建橱窗、遮阳棚,乱建霓虹灯、宣传栏;自觉撤出影响市容市貌的各类广告牌;须发布户外广告和商品促销活动的,必须在城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和促销活动登记手续;商品促销活动必须在城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
  (二)、禁止设置有损市容的设施。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防护栏不得超出临街墙面;空调不得往临街面排水;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堆物、作业和乱搭乱建。
  (三)、禁止穿行城区园林绿地、爬树摇树、攀枝、摘叶、采花、剥皮、刻画竹木;禁止在公共绿地树上钉钉子、栓铁丝、架电线、拴牲畜。不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禁止在绿地内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搭建遮阳棚;禁止损坏灯饰、标牌、果皮箱等公共设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挖城市道路和绿化地(带)等;不得擅自在临街面码砌花池、栽种花草;不得在绿化地(带)栽种蔬菜及藤蔓作物;不得擅自铺设供水、供气、供电、信号传输管线、埋设地下网管;确需作业者,必须经城市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交通秩序管理
  (一)、规范取缔从事客运的人力或机动三轮车,严禁残疾人三轮车载客。入城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按规定线路行驶,限速每小时20公里,禁止在城区道路上试刹车。
  (二)、复兴城镇区域以内的任何街道一律不得停放车辆。和平岔路口、碑垭岔路口、高杆灯周围、城区与新马路交汇处的红绿灯周围,禁止停放任何车辆。二轮摩托车架乘人员须带安全头盔,严禁超员。
  (三)、所有车辆必须到指定地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从事客运的车辆不得站外上下旅客;禁止货运车辆从事客运;禁止在街道和道路上从事修车、卸车和洗车业务。
  (四)、入城送货车辆必须凭城市管理办公室发放的入城证入城,其它货运车辆入城时间为:晚上9:00至次日凌晨1:00点,白天不得影响交通秩序,晚上不得影响市民休息。
  (五)、任何形式的踏街、游行须提前三天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在城管部门的管理下有序进行。

  四、市场秩序管理
  (一)、严格实行坐商归店,摊位归区,农贸归市,广告归栏;严禁骑门经商,占道经营,乱摆乱放,乱写乱画,乱张乱贴。夜市摊点须经城管部门统一规划和制定摊位,并执行冬季17:30、夏季18:30至次日凌晨2:00的营业时间。取消复兴北路、和平路、商贸街、万寿路、兴宇街、双桥路、兴盛街、瑞泉街、复兴中路、复兴南路、新马路等地段的一切农贸摊点。
  (二)、城区内不得擅自设置废旧物资收购站(点)或废旧物资仓库。

  五、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城管、建设、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拒绝改变行为、拒绝接受处罚、阻碍执行公务、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由复兴镇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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