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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建各级卫生先进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09年5月05日
  • 来源:城管办
  • 揖稿/编辑:本站编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先进单位的建设与管理,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现将县级各部门、乡镇、村(居)创建省、市、县级卫生先进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
  凡申报省级卫生先进单位必须保持一年以上的市级最佳卫生先进单位,申报市级最佳卫生先进单位必须保持二年以上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申报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必须保持一年以上的县级最佳卫生先进单位或二年以上县级卫生先进单位,申报县级最佳卫生先进单位必须保持二年以上县级卫生先进单位。??
  二、资料呈报:
?
  凡创建和巩固省、市、县级卫生先进单位的,务必在5月20日前向县爱卫办报送创建工作报告、创建实施方案、卫生先进单位申报表,在9月30日前报送申请考核验收报告及工作总结。

  三、具体要求:
?
  1、各创建单位要在年初把创建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按照标准制定具体的创建实施方案,并认真开展好创建工作;?
  2、要收集完善创建工作资料,其资料要真实、准确、齐备,并在年终装订成册;?
  3、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有关创建资料的,县爱卫办将不列入年度考核范畴。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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