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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投资新建页岩砖厂和督促停产页岩砖厂恢复生产的意见

  • 2009年4月23日
  • 揖稿/编辑:本站编辑
  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的加快推进,特别是“5.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页岩砖作为城乡建设重要建筑材料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维护市场秩序,打破行业垄断,遏制砖价猛涨,缓解供需矛盾,现就鼓励投资新建页岩砖厂和督促停产页岩砖厂恢复生产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投资新建页岩砖厂

  (一)简化审批程序

  1.新建页岩砖厂投资人在优惠政策期限内(2008年12月31日前)向县安监局、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项目申请。
  2.投资人向县工商局申请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县安监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对投资人提出的申请签具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和建设局、规划办、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参与,进行选址审查,对符合布点规划要求且未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并由县级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即可进行项目建设。
  4.由县安监局牵头,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上报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
  5.项目竣工后,投资人向县安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级相关部门参与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相关证照。

  (二)给予政策优惠

  1.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简化程序、矿权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有关手续,新建页岩砖厂采矿权出让按政府最低价协议出让,采矿权价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2.县安监、林业、水务、环保、国土、工商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只收工本费或登记费,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涉及页岩砖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县级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及标准收取,未核准的一律不准收取。
  4.新建页岩砖厂上交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矿产资源税,县财政按入库税款县级实得财力的10%,在三年内通过预算安排给新建页岩砖厂,以支持其发展。
  5.新建页岩砖厂销售的页岩砖符合质量技术要求且销售价格低于最高限价的,可由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协调,帮助其销往新县城房产开发企业和其它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6.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建成投产且在新政、立山、马鞍、金城等地新建年产量在1500万匹、2000万匹、3000万匹的页岩砖厂,经县规划和建设局确认后,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2万、3万、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强化保障措施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建页岩砖厂涉及用地、拆迁及青苗、林木占用补偿等有关协调工作。
    2.县级相关部门对新建页岩砖厂提供“绿色通道”,必须限时办结有关手续。
    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做好项目建设前期服务工作。
    4.县安监局负责牵头跟踪做好项目建设及竣工试运行工作。
    5.县物价局负责做好县级有关部门收费情况以及砖厂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工作。
    6.县监察局负责对在项目建设中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和办事拖拉、工作推诿、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7.县公安局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不齐的砖厂要停止爆破器材的审批和供应。
    8.对阻挠本意见实施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督促停产页岩砖厂限期恢复生产

  经调查,目前全县共有页岩砖厂101家(包括2家吊窑),其中正常生产的有66家;有证停产的有26家,无安全许可证停产的9家,停产的砖厂必须限期复工。

    (一)明确有证的26家停产页岩砖厂复产要求

  1.停产页岩砖厂要及时做好复产准备,将复产计划于2008年10月15日前上报县安监局备案,并在2008年11月10日前恢复生产。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短时复产确有困难的,必须向县级有关部门提出延期复产申请,经县级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确认、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确定延期期限。
  3.对未经批准擅自停产、不按时或拒绝复产的页岩砖厂,县级相关部门将依法作出限期整改、罚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并限期对原生产地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二)明确无证的9家停产页岩砖厂复产要求

  对无安全许可证停产的砖厂,由县安监局牵头,规划、国土、规划和建设等相关部门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整改完善后补办相关手续,限期复产。

 

                      县安监局 规划和建设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
                      公安局  工商局  环保局  质监局    林业局
                      水务局  物价局  国税局  地税局  供电公司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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