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委发[2008]7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杜绝财政资金流失,经县委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集中开展财政供养人员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对象
全县县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均为本次清理的范围,其中以下人员为重点清理对象:
1、长期占编不在岗人员(指不在岗超过一个月以上,包括私自与单位协议停薪外出人员、私自离岗外出人员)。
2、以请病事假等为由,在外经商、务工、照顾子女读书或从事第三产业人员。
3、未经批准离职学习或学习期满未回单位工作人员。
4、未经批准借用(借出借入)人员或借用期满仍未回原单位工作人员。
5、其他占编不在岗人员。
二、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清理工作采取先自查后集中检查的方法进行,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10月8日至12日)。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学习《公务员法》、《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条例》等人事、编制管理规定及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规定,明确清理的政策,提高干部职工对清理工作的认识,特别是对外出的占编不在岗人员,要通过电话、邮件、书信、公告等多种方式将本次清理的相关规定告之本人(并注意留存书面记录,以备后查),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单位自查阶段(10月13日至15日)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重点清理对象,对照县财政局工资直发表和编制实名手册,清理本单位的在编不在岗人员,并将清理情况在单位张榜公示,如实填报清理情况汇总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于10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县财政供养人员清理小组办公室——县人事局公务员管理与人才流动股。县级各部门负责其直属事业单位的汇总上报;中小学由各教育督导组汇总上报;卫生系统由县卫生局汇总上报;乡镇可通过党政网或传真机上报。
(三)检查审核阶段(10月15至20日)。清理小组将组织人事、财政、纪检、组织、监察等部门,集中时间逐一深入到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审核。
三、清理结果的处理
(一)对在自查阶段自查上报被清理人员,并按相关规定主动进行纠正处理的单位,不追究责任,不追缴资金。
(二)对有被清理对象但在自查阶段隐瞒不报或不主动纠正处理,经举报或清理小组清查出来的单位,将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1、通报批评,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检查,责令限期纠正;
2、给予相关人员诫勉、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组织处理;
3、暂停用人单位编制使用计划,三年内不增加人员编制,不新进人员;
4、对瞒报、漏报、包庇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经办人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5、不予核拨相关经费或者核减、追缴冒领的经费;
6、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号令)规定进行处理。县财政除直接扣收冒领资金外,凡累计违纪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凡累计虚报冒领资金在3万元(含3万元)至5万元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凡累计虚报冒领资金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清理出的占编不在岗人员在2008年10月20日前愿意回单位上班的,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县人事局审查批准,可回单位上班或调离原工作岗位;自愿辞职辞聘的办理相关手续;10月20日后仍未回单位上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作辞退、解聘或自动离职处理。
(四)设置举报电话。为增强清理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清理工作不留死角,在县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设置举报电话,在仪陇人事网站开通举报网站,对举报人员实行高度保密,对举报属实者奖励现金1000元,奖金领取方式可由举报人员选择。举报电话:人事局7216859;财政局:7220558; 监察局:5158933或12388; 举报网站名:http://www.ylrs.cn的留言簿或局长信箱。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领导班子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主动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清理工作,主要领导要态度鲜明,把握政策,分管领导要细化措施,抓好落实,经办人员要逐一核实,据实上报。各单位对清理上报的情况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不瞒报不漏报;要做好清理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既严格执行政策,又做好宣传解释;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在清理中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顶格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仪陇县人事局
仪陇县财政局
仪陇县监察局
仪陇县编委办
二00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