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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县城食品和公共场所卫生执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 2008年9月19日
  • 来源:仪陇政府网
  • 揖稿/编辑:仪陇政府网
   为深入推进我县省级卫生县城创建活动,全面规范食品和公共场所经营户的从业行为,努力营造优美的人居环境,树立新县城对内对外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将在我县新县城开展食品和公共场所卫生执法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整治时间:2008年5月5日至6月20日
二、整治范围
(一)新县城食品经营户。主要包括食品加工企业作坊、各类职工和学校食堂、食品摊贩、餐厅以及小卖部等。
(二)新县城公共场所经营户。主要包括各类宾馆、招待所(含家庭式旅馆)、茶房、理发店、美容美发店、音乐厅、影剧院、录像厅、游戏厅、候车室、OK厅、咖啡厅、酒吧、洗脚浴足保健休闲场所等。
三、整治要求
(一)要切实抓好防鼠、防蝇和防尘设施添置。各食品经营场所的排水(污)管道必须安装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网,墙体或地面上的洞穴必须封墙,工作间和储藏室的门下部要规范安装60毫米高的金属挡板;与外界相通的门、窗要安装16网眼(即网眼长宽不超过1.5毫米)的纱门、纱窗。各经营点要在指定位置设置足够数量的密闭废弃物盛放容器,每天及时清运废弃物。
(二)要科学设置卫生功能分区。各餐饮业经营户必须按规定设置食品粗加工、半成品加工、烹调、碗筷清洗消毒区(其中,碗筷清洗消毒池不少于3个,规格为长40厘米、宽40厘米、高30厘米;菜品清洗池不少于2个)。各公共场所经营户必须设置独立的公共用品清洗消毒间。各美容美发店必须设置头癣病患者理发专用工具。
(三)要依法取得相关证件。各食品和公共场所经营户必须具备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卫生许可证,并按规定完善卫生监督信息公标栏;其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个人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未取得相应证件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申办相关手续,并完善其硬件设施。各经营单位(户)采购有关产品时,必须索取供货商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卫生检验单和卫生许可批件。
(四)各食品经营场所禁止养猫或饲养宠物,禁止采购、加工使用和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制品。
四、卫生执法监督与检查。自2008年5月12日开始,县创卫指挥部将组织县卫生、公安、城管、工商、药监部门和新政镇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完善整改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暴力抗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


仪陇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指挥部
二00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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