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一家“房产开发商”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借用他人的证照擅自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10月20日,记者从仪陇县工商局获悉,“房产开发商”被该局处以罚款5万元。
当事人于2006年6月,用以房还房的方式获得了仪陇县某粮站仓库的土地开发使用权,从事房地产经营,在开发中当事人由于没有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经他人介绍找到了具有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仪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于当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当事人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发销售中所需要的一切证件和复印件;并由当事人向该公司分期缴纳总额为4.8万元的管理费(挂靠费)。当事人实际已向该公司支付了挂靠费1.2万元。
经查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均由当事人负责并自负盈亏,其房地产开发资质提供方不承担任何投资,也不参与该项目的分红。目前,该项目所建房屋4400平方米的主体工程已竣工,销售住房12套和门面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