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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非重点

  • 2013年11月28日
  • 来源:四川日报
  • 揖稿/编辑:熊润频

   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建立校长、教师交流制度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由流入地县级教育部门解决

  本报讯(记者 熊润频)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着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素质教育、保障师生权利、确保学校安全……11月27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对该办法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着力均衡发展

  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制度

  办法草案从五个方面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出规定。一是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获奖情况和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辖区内的教育资源,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三是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建立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四是教师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五是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由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

  推进素质教育

  不得下达升学指标

  为有效推进素质教育,办法草案对政府部门、学校、校外活动场所和家长的职责提出要求。比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素质教育评价体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唯一标准。学校不得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占用寒暑假、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上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学科竞赛。

  保障教师待遇

  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办法草案规定,保障教师待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的平均水平,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并保障教师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加强教师培训,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规范教师从教行为,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等。

  其中,对于教师待遇保障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尤为关注。“义务教育质量如何,教师的因素非常关键,而办法草案对于教师权益的保护还停留在‘应当’阶段,缺少刚性约束措施,需要改进。”常委会组成人员刘勤表示。

  列席会议的省人大代表、简阳市禾丰镇镇长陈明清等建议,进一步提高边远贫困的基层农村教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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