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明明、聪聪(均系未成年人,其中明明、聪聪2人系在校学生)长期沉迷于互联网络。2007年11月7日凌晨1时许,3被告人为解决上通宵的网费,在仪陇县金城镇某网吧的停车场附近,以扇耳光和用单刃刀相威胁等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王某身上唯一现金4.5元。2007年11月7日,3被告人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明明、聪聪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3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还了赃款,被告人明明、聪聪又系在校学生,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