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谭某对前来找其办事的陈某(女,已判刑)称其岳母等在马鞍镇开了一家旅馆,想找几个小姐去马鞍卖淫。此后,谭某经陈某介绍,认识了王某(在逃)等人,商议将王某等控制的几名少女带到马鞍卖淫。同年4月18日,陈某将王某等控制的3名少女交由谭某带到马鞍镇某旅馆卖淫。当日晚上九时许,伍某和朋友一起到该旅馆玩牌后,经被告人谭某安排,与少女兰兰(14岁)发生了性关系,付给谭某800元后离开旅馆。案发后,被告人谭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为公安机关侦破其他犯罪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控制多名少女从事卖淫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鉴于被告人谭某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