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住仪陇县永乐镇场镇,靠种养殖业和从事搬运维持生计。自2004年起,李某开始承揽送气生意,即买气人将液化气价款和报酬交给李某,李某从买气人家中将液化罐拿走,送至气站装完气并代为支付价款后,再将气罐送回买气人家中。通常情况下,李某还负责取下和安装减压阀。2007年2月5日晚,李某路过买气人邱某家门口时,邱某提出一满罐气怎么只用了半月,气罐里可能是水,不是气的质疑,李某便随其进到有正在燃烧的蜂窝煤火炉的厨房里检查。检查过程中,李某操作不当导致罐内液化气高速冲出后被炉火引燃,李某被烧成重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工伤标准),造成经济损失累计248787.49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邱某形成承揽关系。原告李某从事送气业务多年,应当深知液化气易燃易爆,却在有明火的地方违规冒险检查,引起气体燃烧,导致人身损害,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邱某在自家厨房内有明火的情况下,未尽到提醒李某注意安全的义务,也具有一定的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