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原告罗某与被告唐某所在的我县三蛟镇盘山村一社签订砖厂用地协议时约定:该社村道公路免费提供给罗某的砖厂使用,没有补偿,罗某负责该段公路的养护(从唐巴路至甲方使用地止)。该协议经罗某和仪陇县三蛟镇人民政府、盘山村委会及该社村民代表19人签字盖章生效。2007年2月24日,被告唐某以唐巴路至砖厂的道路是占用自己的承包地修建为由,将道路堵塞,经村委会调解,被告清除了障碍。2007年6月29日被告再次将该路段堵塞,经仪陇县三蛟警务室调解未果,原告无奈之下将其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村道公路为公共基础设施,且是车辆通往砖厂的必经之路,被告故意将其堵塞,致使原告砖厂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