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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9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黄守贵因承包当地养鱼场的黄仁金从户外搭线用了本村的电未向自己打招呼,一气之下用强子将黄仁金所接的充氧器电源线剪断,致使渔场网箱内1349.5公斤鲶鱼因缺氧死亡。经物价部门核定,直接经济损失达22672元。同时,断电还造成渔场9000余尾鲶鱼苗缺氧死亡。
被告人黄守贵为泄愤故意毁坏设施,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切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5万元,可予从轻判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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