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仪陇县法院获悉,李某和邓某两犯罪嫌疑人谎称在仪陇县房管局有亲戚,可以租到一套廉租房,骗取他人现金4万元。日前,两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邓某、李某通过朱某认识了被害人黄某,两人谎称自己在仪陇县房管局有亲戚,可以租到一套廉租房。后以名为“邓杰”的虚假身份证与黄某签订一份虚假的廉租房合同,租金4.3万元,当天,二被告人从黄某处得到现金4万元,其中李某分得2万元,邓某分得1.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伙同被告人李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仪陇县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所获赃款均已退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考虑二被告人真诚悔罪、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和其家庭状况,本院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罚宣告缓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邓某一次性退赔被害人朱忠祥、黄某35000元(已退赔)。
三、没收被告人李某、邓某作案工具即“邓杰”虚假身份证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