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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一男子盗羊被判刑

  • 2016年3月02日
  • 来源:中国网
  • 揖稿/编辑:何朝雄

   日前,仪陇县法院对一多次盗羊的罪犯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窜至仪陇县大仪镇致富村,将受害人谭元德老屋门前的一只约重30斤的母羊盗走卖给敬守沛。经估价约345元人民币。2015年8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窜至仪陇县观紫镇杨柳村,将受害人张光仁屋后的一只约重40斤的母羊盗走卖给龚军。经估价约460元人民币。2015年8月22日中午,被告人杨某窜至仪陇县观紫镇杨柳村,将受害人张云贵屋外山坡上的三只共计约重60斤的羊盗走卖给敬守沛。经估价约690元人民币。2015年9月6日,被告人杨某窜至仪陇县大仪镇创新村,将受害人胡凤生、侯金登两家屋后的两只共计约重80斤的羊盗走,在销赃的过程中杨某被抓获。经估价约92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如下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已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案发前在本地表现较好。

    仪陇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2415元),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该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在判决确定之日起3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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