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司法局日兴司法所工作人员与仪陇县日兴镇调委会工作人员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工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9月2日上午上班时,双方当事人来到日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请求调解,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原来日兴镇星星村村民刘素芳在张斌手下做建筑小工,张斌系日兴镇承建房屋的包工头。
2013年7月张斌承包修建王元伟住房,在做工过程中,刘素芳被航吊砸伤头部,导致其住院,用去医药费6万多元。但是张斌、王元伟在当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就对刘素芳不管不问,甚至其家人也冷漠拒见。刘素芳的家人没有办法,只有多次找村委会请求调解,但是村委会三职干部多次到两家联系沟通,这两家人也依然是我行我素的态度。无奈之下,星星村村委会林主任只得上报日兴镇政府,日兴镇政府将此纠纷安排仪陇县司法局日兴司法所和日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门进行联合调解。
日兴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接到镇政府打来的电话后,立即前往日兴镇人民调委会办公室,与日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联合调解这件纠纷。日兴镇人民调委会李波主持调解,宣布了调解的政策只说救人,不谈责任。但司法所工作人员还是就本案分析了相关法律关系,伤者与包工头形成了雇佣法律关系,雇主负有赔偿责任。而房主委托没有建筑资质的包工头承建房屋,也有一定的过错。现在,包工头与房主垫支伤者医药费用是应该的。
于是,在“自愿、公平、公正、平等”的基础上,司法所工作人员提出了协议建议:1、此为工伤事故,包工头张斌,建房户王元伟,均有责任,应出钱挽救生命。2、鉴于王元伟垫支医药费3万元,张斌垫支5000元,张斌必需再垫支2.5万元,救治生命。3、张、王、刘的亲属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挽救伤者生命。4、张斌、王元伟两人在各自支付刘素芳住院费3万元(合计6万元)后,再合计支付刘素芳误工费、营养费1万元(张斌支付6000元,王元伟支付4000元),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了情、理、法的情感疏导,引导他们换位思考,正确认识到本案涉及的不仅仅是法理,更重要的还有多年累积起来的情和义,从而加强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灵沟通和赔偿额度的接受力。
张斌和王元伟被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日兴镇调委会工作人员的真诚所感动,同时也都意识到在处理此次工伤的方式方法还有不妥之处,经两人商量后便同意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建议,两人和刘素芳的丈夫达成调解协议。
就这样,一起因工伤导致的纠纷在工作人员的悉心调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保障了刘素芳应有的权益。(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