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回春镇发生的一起因要求排除障碍引起的邻里纠纷,经仪陇县司法局回春司法所和回春镇警务室工作人员倾情合力调解,终于得到了及时解决。
9月3日上午,回春司法所工作人员来到办公室上班时,就听见街边传来了阵阵争吵声,工作人员听到声音便立即出去了解事情起因。
原来,当事人夏金亮声称,自己于今年4月份将政府街一处房子卖与任立明,因需修缮,夏金亮与任立明施工时被王素珍无故阻止,不让其在走道内通行,干扰工人正常工作,被迫停工受到一定经济损失,要求王素珍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而王素珍辩称,夏金亮将其房卖与任立明自己不知,任立明修房未有阻拦,但告知任立明修房不能走自己院,此走道只能自己侄女才准通行。
了解了事情的起因,司法所工作人员便开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任何事情导致的纠纷都只能通过协商才能得到最好的解决,争执并不能解决问题。经工作人员这样一说,双方当事人都冷静下来,一起来到司法所办公室,司法所工作人员便通知警务室杜主任和龙山村调委会主任严云松一起参与调解。
经两人邻居陈述得知,夏金亮的房屋与王素珍屋后宅基上自建的简易房相邻,之间有一条1.63米宽的通道,夏金亮自1999年建此房至今均在该通道通行,2013年4月原告拟将此房卖与案外人任立明,在案外人参与的修房施工中,王素珍不同意买受人任立明在该通道通行,双方找到龙山村调委会严主任调处,严主任到镇国土所查档后,其使用权归属国土所未做答复,故严主任告知任立明暂时停工,解决纠纷防止发生矛盾,严主任证言已经两当事人质证。王素珍称有争议的走道让其侄女居住临时使用,对该通道的使用权归属夏金亮提供镇政府证明,王素珍提供房屋档案村委会证明,但双方均未提供主管部门的有效合法的处理证件;关于夏金亮要求赔偿损失除提供买主任立明及相关人员的证明,被告不答应。
杜主任认为,两当事人房屋买受人发生走道使用权纠纷村调解委员通知买主暂停施工解决矛盾并无不当,两当事人对该通道的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向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夏金亮在该走道通行多年,王素珍以夏金亮卖出为由阻止夏金亮或买受人通行,有悖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实属不当。据此,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之规定,提出调解建议:在两当事人有争议的通道的使用权归属主管机关未做出处理或处理尚未生效之前,王素珍应当允许夏金亮房屋产权人继续正常通行,王素珍不得阻止。
最后,两位当事人认可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解建议,一起因排除妨碍导致的纠纷最终被成功调处。街道又恢复了往日的宁静。(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