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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一女子办假结婚证 婚前财产起纠纷

  • 2012年11月26日
  • 来源:仪陇新闻网
  • 揖稿/编辑:何耀宗 鲜雅竹 马绍波

    2012年11月22日,仪陇县司法局回春司法所对一起因婚前财产公证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进行了调解。 

    该案一当事人王春丽在仪陇县回春办公室说,自己和赵勇曾是“朋友关系”,2010年,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赵勇将自己的一套两居室住房赠与她,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是至今赵勇仍没有履行这份赠与协议。王女士想委托周长明律师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判令赵勇履行赠与协议,并且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而赵勇称,2008年,他和王女士通过一家婚介机构相识。一个月后,二人便开始商量结婚。但是不久后他发现王女士并不是真心要和他结婚。他说,曾在民政部门工作过的王女士称自己就能领结婚证,于是他就相信了。但是王女士前后办了两个假的结婚证骗他,一个没有钢印,一个证件序号是0001,都被他识破后,王女士和他摊牌说:“想办真的结婚证,你就先把房子公证,作为我的婚前财产。”于是,赵勇将一套两居室住房赠与未婚妻王女士,并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 

    2012年11月1日,王春丽又办回第三张结婚证,赵勇以为这张是真的。但是在一次吵架中,王春丽却对他说:“以前的结婚证全都是假的,房子已经公证了,你爱怎么办就怎么办吧。”之后,由于两人矛盾不断加深而最终分手。 

    赵勇认为,自己与王春丽的赠与协议是有条件的,已说明是婚前财产协议,那么二人既然没有婚姻关系,协议就不能成立。 

    工作人员认为,该公证协议是以协议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作为公证实质要件存在的。该公证虽约定经公证后有效,但按照双方公证协议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及此次公证的目的、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推定该公证的真实意思非单纯赠与行为,而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故王春燕以涉诉公证系单纯赠与公证,并以此为由要求赵勇履行赠与及过户义务,没有法律依据。

    据此, 周长明律师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你王春丽想要求赵勇给付赠与住房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法院是会驳回的,所以我建议你们双方既然结婚不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就没必要再在一起。”,两人经过良久的思考,达成了协议离婚。(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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