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陈先生致电南充晚报热线咨询:3个月前,我受王某雇佣,在他公司从事建筑工作。一日工作间隙,他邀我一同外出喝酒,其间,因不胜酒力且还要回去上班,我不愿多喝,但王某以“剩下的工作已经不多,多喝几杯也无妨”来劝酒,我又喝了一些酒。随后,我醉酒驾驶摩托车回去上班,途中撞到墙壁,导致左腿摔断,落下八级伤残。当我要求王某给予赔偿时,遭其拒绝,理由是我摔伤完全是因自己醉酒驾车所致,且不在上班期间。请问,王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波:王某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陈先生回去上班是雇佣活动的延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虽然陈先生是在回去上班途中受伤,但目的是为了继续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完成王某指定但尚未完成的任务,同时喝酒也是受王某邀请,明显属于为了“履行职务”,也“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即虽喝酒不是上班期间,但可视为雇佣活动的延续。
正因为这一行为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而在此期间遭遇伤害,决定了王某应当担负责任,同时陈先生自身也有过错,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