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仪陇县三河镇某电器商场推出“以旧换新”的活动,发出“废旧手机、电饭锅以旧换新,每一个折价30元”的宣传单。路过此地的王先生看到该广告后,回家找出了9部旧手机。
王先生前往商场参加“以旧换新”活动,告诉销售员:“我一共有9部旧手机,我再补30元钱,就可以换一款标价300元的电饭锅了哈。”销售员却告知:“每1个电饭锅只能用1部旧手机换购。”这也就意味着,王先生只能用1部旧手机参加换购活动,他还需再付270元现金,才能把这款标价为300元的电饭锅拿回家。王先生一听,气愤地说商场广告有歧义。
双方争执不下,王先生拨打了当地工商部门的维权电话。仪陇县工商局立山工商所执法人员认为,该电器商场散发的宣传单属于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工商执法人员宣传了有关法律条款后,商场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答应按照王先生的要求进行以旧换新,同时将所有宣传单进行回收处理。最后,王先生用9部旧手机以及再付款30元,换到了1个新电饭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