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立山镇陶家岭一村民为经济利益 挖邻居家祖坟 - 城事 - 仪陇在线 - 仪陇县具有影响力的门户网站 - 专注仪陇本地信息17年 - 637600.CoM
首页 资讯 报料 分类 黄页 视频 房产 旅游 教育 文史 图片


当前位置:首页> 仪陇资讯 > 城事 > 正文
蜀商贷款 服务蜀商 宜居仪陇·幸福仪陇

仪陇立山镇陶家岭一村民为经济利益 挖邻居家祖坟

  • 2012年9月08日
  • 来源:仪陇报
  • 揖稿/编辑:何耀宗 鲜雅竹 张斌

    9月5日,记者从仪陇县司法局获悉,一起因毁损道路而挖掘祖坟的矛盾纠纷在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得以平息。

    家住仪陇县立山镇陶家岭村6社的邓某在2009年修建房屋时把挖宅基地的土堆在了村民杨某的竹林里,房屋修起后又从杨某的竹林里修了一条小路直达家门。杨某发现后不同意邓某一家人从竹林中过路,就前后五次找人把路挖断。邓某再三阻止未果后,一气之下把葬在自己包产地边杨某母亲的坟墓给挖了。于是双方当事人就邓某房屋前竹林里过路处及杨某母亲葬地的权属问题纠缠不清。当地村干部上门多次调解,但双方一直坚持己见,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今年8月,当事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纠纷有进一步升级的趋势。眼看事情可能引发更大危机,仪陇县立山镇陶家岭村支部书记立即致电镇司法所,请求帮忙调解。

    接到电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找到6社前任社长钟某及6社知悉情况的陈某询问情况。据钟某和陈某告知,竹林小路地块确属杨某,而杨某母亲葬坟处是在邓某包产地边当时社上经群众大会讨论确定为公墓。

    在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陶家岭村调委会办公室进行调解。对于双方当事人挖路及挖坟的不道德行为,分别进行了批评教育及法律知识宣传。经过大量的道理、案例及当地的公序良俗,调解之后,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邓某愿意赔偿杨某家经济损失800元并向杨某家人赔礼道歉;为防止以后在因边界发生纠纷,经当事人及村社干部同意,杨某也用自己家的竹林调换了他家母亲坟前邓某的土地。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的调解结果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特别是调换土地的行为更是避免纠纷的好办法。邓某挖杨某母亲坟墓的行为给杨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也给杨某带来精神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共106条第第二款规定,邓某赔偿杨某经济损失并赔偿道歉是合理合法的。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