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借他人,出了事故车主要担责 - 城事 - 仪陇在线 - 仪陇县具有影响力的门户网站 - 专注仪陇本地信息17年 - 637600.CoM
首页 资讯 报料 分类 黄页 视频 房产 旅游 教育 文史 图片


当前位置:首页> 仪陇资讯 > 城事 > 正文
蜀商贷款 服务蜀商 宜居仪陇·幸福仪陇

摩托车借他人,出了事故车主要担责

  • 2012年7月12日
  • 来源:仪陇报
  • 揖稿/编辑:本站编辑

   仪陇二道镇的王二至今都没闹明白:自己的摩托车交给别人驾驶,出了事故反而赔匠。

    2010年10月某天,秋高气爽。王二见儿时玩伴陈平从广东打工归来,平时以哥们相称的俩人久别相见,十分高兴。于是王二驾着自己刚买不久摩托车邀约陈平去新政玩耍。

   见新买的摩托车陈平想试试手,于是驾着王二的摩托车(王二座在摩托车后座上)向新政方向驶去。当车行至仪陇新马路双胜路段一弯道口,陈平准备超前方的一辆小车时,迎面一辆大中型货车急驰而来,慌神的陈平因处置不当与迎面而来的大型货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陈平重伤,摩托车所有人王二轻伤,住进了人民医院治疗,大型货车司机无任何伤害。一个月后,两当事人出院,摩托车所有人王二将陈平和大型货车驾驶员告上法庭。

    从仪陇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了解到:本次交通事故中,摩托车驾驶员陈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车,且在驾驶机动车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超车,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大型货车驾驶机运输货物超载,临危处置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摩托车所有人王二在明知陈平无驾驶证的情况下将摩托车交给陈平驾驶并同时搭乘该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份,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法院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支付摩托驾驶员陈平费用共计75038元。大型货车驾驶员支付摩托驾驶员陈平1852元,摩托车车主王二支付摩托车驾驶员13108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