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认为,坟墓具有明显的人格象征意义,对相关人负载着重大的感情价值,他人不得随意毁损,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致使原告精神遭受损害,应对其进行一定的物质补偿,对此,被告应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0年的积怨,终因整修坟墓点燃矛盾,双方互不相让,闹上法庭。11月4日,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在案件中,两位已经逝去多年的死者也被牵扯了进来,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丧葬”遭遇喜事,扁担拳脚相向
银山乡位于仪陇县城边缘,在银山乡某村主要居住着王姓人家,其中王明(化名)和王有福(化名)两家为村里的大户,两家人相对而住,但却互相瞧不起对方。
1980年,王明的妻子去世,家里人准备为其办一场轰轰烈烈的葬礼。这时,邻居王有福家年满20岁的女儿准备出嫁,家人也打算为其大办一场婚礼。凑巧的是,两家人不约而同将日期定在了同一天。那天上午,正当王明准备将其妻子的尸体抬出埋葬时,对面王有福家却是唢呐、锣鼓、鞭炮响个不停,欢快的场面十分热闹。
“伤心时刻,还来唱对台戏。”对方热闹的场面,就像一把匕首刺伤王明家人的心,他的儿子王松(化名)觉得蒙受了奇耻大辱,拿起扁担径直冲向王有福家,一阵乱棒,将摆好的宴席打翻了好几桌。
“太欺负人了。” 王有福家的亲朋好友被激怒了,二话没说,一拥而上将王松按倒在地,拳脚相向,双方由此引发了一场肉搏战。事情虽然在村里长辈的调和下得以解决,但两家人的怨恨越来越深。
整修坟墓,双方重燃战火
时间不知不觉流逝,转眼到了2008年。在外发展的王松靠着努力打拼,不仅在广州买了房子安了家,还买了一辆十分气派的小轿车。2008年下半年,小有成就的王松回家看望父亲。
就在他来到母亲的坟墓上香时,那里的一切让他傻眼了。原来,老冤家王有福的父亲的坟墓修在了其母坟墓的前面,连脚都差点放不下。王松忙问父亲是怎么回事,其父说,王松走后没几年,邻居王有福的老父亲就去世了,将坟墓修在了王松母亲的坟前,当时自己带人去质问,但因对方人多势众,王明只好隐忍下来,怕影响儿子的事业,也没有将此事告诉他。听到此话,王松顿时气得脸铁青,决定报复。
王松衣锦还乡为其母亲整修坟墓的消息在银山乡童山村传开了。王松把母亲的坟墓整修得焕然一新,引得旁人艳羡不已。王有福虽暗骂王松是“暴发户”,但也忍不住偷偷跑到施工现场看热闹。
王有福到现场一看,差点昏过去。原来,王松为母亲整修坟墓和安装新墓碑时,墓碑右侧基座嵌入了王有福父亲的坟墓尾部40多厘米。王有福觉得王松欺人太甚,又担心他父亲的遗体遭到破坏,于是找人将王松母亲坟墓的墓碑基座挖开,发现其父的头骨,并一口咬定是王松在给其母亲整修坟墓和安装新墓碑时,损坏了他父亲尸骨的完整。
王有福立马带着村里长辈来到王松家,要讨个说法。村上干部多次调解无效,于是,王有福一纸诉状将王松及其父亲王明告上了法院,要求王松将其母亲的坟墓恢复原状,并赔偿己方经济损失160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庭认为,坟墓具有人格象征意义
收到王有福的诉状后,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因双方分歧太大未成功。11月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坟墓作为公民建造用于怀念逝者的场所,因其建造而具有经济价值,被告王松在整修其亲属坟墓墓碑时,破坏了原告亲属坟墓的完整性,其嵌入部分应由原告进行拆除,王有福在自行修复坟墓时,需要一定的人工费用,对此,被告应予赔偿,但对原告主张按丧葬费标准由被告赔偿坟墓维修费用,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庭认为,坟墓具有明显的人格象征意义,对相关人负载着重大的感情价值,他人不得随意毁损,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致使原告精神遭受损害,应对其进行一定的物质补偿,对此,被告应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原告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实际需要与合理开支,对原告主张的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酌定为1000元。
法庭认为,原告王有福自行将其父亲的坟墓挖开,在所挖坑洞中发现了其父的头骨,并据此提出被告安放其亲属坟墓墓碑的行为损坏了原告亲属尸骨完整性的主张,尚无充足的证据佐证。
最后,法庭判决原告王有福自行拆除其亲属坟墓尾部被嵌入部分。被告王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45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