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余剑 袁森林 8月7日,笔者从仪陇县公安局新政派出所获悉,警方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撤离”的决定,仍指令工人冒险作业的砂石厂两业主陈某、陈某某分别作出了治安拘留7日、5日的决定。
7月23日,因上游持续降雨突发洪水,导致嘉陵江水位暴涨。为确保沿江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仪陇县政府防洪指挥部发布了“沿江人员撤离”的命令。
砂石厂业主陈某、陈某某也先后接到县水务局、县海事处以及南部县航道段的“嘉陵江涨水,政府已发布沿江人员撤离”的短信信息以及电话通知,但两业主置通知于不顾,仍指令龙某等14人看守砂石厂或在厂内施工作业。当晚,14名工人被洪水围困。接到求救电话后,相关部门经过2个多小时的紧急救援,才将14名被困人员撤至安全地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7月30日,仪陇县新政派出所查清了此案情经过。仪陇县公安局对违反上述条款的陈某、陈某某两人作出治安拘留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