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重庆某公司与挂靠在仪陇某公司的康某签订了买卖水泥合同,后因30余万元货款收回无望,重庆某公司依法提起诉讼。日前,仪陇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合同上的印章有问题,后被司法鉴定为私刻。因此,付款责任只能由被告康某承担。
2005年7月15日和同年10月1日,康某以仪陇某公司的名义与山西某高速公路项目总经理第一项目经理部分别签订了《尧都一号、二号大桥劳务分包合同》、《刘沟、西沟大桥劳务分包合同》。随后,康某又以仪陇某公司的名义与重庆某公司签订了水泥供销合同,约定由重庆某公司向康某提供水泥用于公路工程建设。2006年10月,重庆某公司在未对合同文本上的仪陇某公司印章进行辨别的情况下,将水泥供给了康某。重庆某公司在多次向康某催收335140元水泥款未果后,遂将康某及仪陇某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该案中,仪陇某公司发现合同文本中的印章存在问题,经司法鉴定,该印章属于伪造。因此,一审法院作出付款责任由被告康某承担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