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4日,仪陇县先锋镇村民姜均意驾驶摩托车与仪陇县公安局执行公务的警车发生撞击,致使姜均意受伤。该案经两审判决后,姜均意不服,先后多次到有关部门申诉上访。2008年3月,在接待上访的姜均意后,南充市领导作出相关批示,随后,该市信访局向市中院发出交办单,接案后,南充市中级法院立案庭立即指派专人进行立卷复查。承办法官通过调阅原审卷宗,查阅相关资料,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决定会同该案二审的承办庭室民一庭一道对该案进行调处。
调解中,民一庭充分发挥其熟悉案情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的优势,立案庭充分利用熟悉信访政策,熟悉做群众工作的长处,两庭实行部门联动,互相配合,互相支持,联手做双方当事人的调处工作。经过两庭承办法官不懈的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仪陇县公安局给予姜均意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7000元(该款已当场兑现),姜均意表示不再就此事到有关部门上访申诉。签订和解协议后,姜均意当场向法院撤回了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