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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五粮液 偷鸡不成倒蚀一把米

  • 2010年4月09日
  • 来源:仪陇报
  • 揖稿/编辑:本站编辑
    本站讯 田越 3月31日,仪陇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涉嫌销售侵权的65瓶五粮液、五粮春,给予没收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春节期间,当事人从成都市某食品城以每瓶550元购买标有“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粮液1618(浓香型52%)9瓶,以每瓶420元购五粮液(普通型)4瓶,每瓶160元购五粮春52瓶,共支付购货款14950元。购回后当事人分别将其存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和仓库内,正准备加价销售时,被仪陇工商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白酒予以扣留并随即抽样,经委托四川省宜宾市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结论确认“该送检样酒为假冒我公司五粮液、五粮春牌注册商标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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