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回家,但房子没了。”23年前,贾新德还是一个20岁出头的小伙子,因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后改为有期徒刑,随后多次获得减刑;23年后,他已是一个45岁的中年男子,于今年8月14日获释。当他回到自己家后,却发现自家的老房子早已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是一栋新楼房,而房子的主人却是他的邻居,一打听,乡政府于1993年将他家的房子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人民网 10月21日)
“我想回家,但房子没了。”此话骤一听闻,感觉着实荒谬,但在仔细通读完相关事件始末之后,笔者在为当事人的无奈感到伤感之余,对于当地政府如此随意行径、“趁火打劫”处理方式感到无比的厌恶。
其实,不难看出,由于当事人被判无期,有可能一生陷于牢笼永无自由之日,当地政府于是想当然的认为此处房产是为“无主之财”,在官本位的思维管理方式下,觉得由政府处置就应当是天经地义。且由于曾经帮助料理当事人父亲后事,将当事人其叔叔送到养老院赡养,在自己如此“辛苦”的服务后,认为自己“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岂不知,帮助孤身老人料理后事以及将群众送到养老院赡养,都是地方政府义不容辞的义务与责任。
当然,该当事人确实是为一名罪犯,并且被曾经被判无期,但至少罪犯也是一名公民,其自己合法财产就应当严格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不能因为其曾经是罪犯的身份就剥夺其应当享有的权益。地方政府,不能因为当事人当时被判为无期,就窃以为其就永无自由之时,胆大妄为的将他人财产处置。虽然救济金、帮助联系工作、从新办理户籍看来好像确实是在积极作为,但令人失望的是截止目前,已久未看到当地政府以及上级管理部门为此事进行专项的说明及道歉。
总而言之,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首先讲的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既然曾经因自己部门的过失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了侵占,就应当拥有敢于知错认错的担当,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管理服务行为方式方法。对于既有事实的存在,应当要将无法返还的部分应该予以作价赔偿,并在充分与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以公平合理方式由侵权人给予重建。否则,不仅是伤的是群众的心,更是损害的是政府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