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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 2014年9月12日

    一、参保对象及办法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存折(卡)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标准

    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
    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众的最低选择,其余参保人每年在200—3000元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并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由变更缴费档次。

    三、如何续保缴费

    参保人每年将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金额,存入参保时上交的银行存折(卡)中,由银行代扣当年保费。

    四、缴费补贴

    缴100或200元补40元;缴300元补45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或600元补60元;缴700元补65元;缴800元补70元;缴900元补75元;缴1000元补80元;缴1500元补100元;缴2000元补120元;缴3000元补160元。以上只对当年正常缴费人员进行补贴。

    政府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和省级劳模等特殊群体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五、待遇领取条件

    制度实施(即2010年)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后,可按月领取每月60元的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元。

    六、待遇计发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

    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目前每人每月60元) +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缴费总额 + 国家补贴 + 利息) ÷ 139】

    七、退保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缴费、国家补贴及利息的余额全部退还遗属。

    八、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

     60岁以下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按3个月全省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丧葬费,按7个月全省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但总额不超过本人已缴纳的保险费(除政府代缴费人员外);60岁以上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按本人4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丧葬费;按本人8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参保人员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方可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在规定的火化区内不按规定火化的,不享受丧葬费,但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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