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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工业发展若干决定

  • 2010年6月22日
  • 来源:仪陇政府网
  • 揖稿/编辑:本站编辑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川委发[2006]5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工业经济发展作出如下政策规定。
    
    一、加快工业集中区建设
   
    (一)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功能齐全、标准统一”的总体原则,整合工业发展资金、工业集中区土地出让金收益,集中力量搞好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打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河西、城南、复兴镇三个工业集中区。
   
    (二)积极做好河西工业集中区土地规划和建设规划修编工作,加大绿化、亮化、美化力度,尽快完善已建600亩工业集中区的“五通一平”,逐年扩大集中区面积,到2008年达到1800亩,2010年达到3000亩的规模,满足企业入驻和发展需要。
   
    (三)加大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力度,降低项目准入门槛,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度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均可入驻工业集中区。
   
    (四)成立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完善企业入驻工业集中区的管理办法和优惠政策,规范办事规则和工作流程,加快资金、技术、人才和特色产业向园区集聚。
   
二、完善发展工业经济政策
   
    (五)实行工业用地土地扶持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证工业用地,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6倍)执行,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按照部颁标准、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确定供地面积。
    
    (六)实行招商引资企业税收奖励政策。按照西部大开发相关优惠政策,凡到我县工业集中区兴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立招引企业政策扶持与税收目标挂钩的双向硬性约束机制,凡连续2年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投入、规模和税收等主要指标的招商引资企业,暂停或收回相关优惠政策。
   
     (七)实行工业企业税收贡献奖励政策。凡县内新建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县级财政按地方直接实得财力的20%给予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由县级财政按地方直接实得财力的10%给予奖励。
   
    (八)实行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政策。对通过介绍、推荐、沟通促成项目落户仪陇,且效益好、带动力强,并在项目洽谈中起到明显引介作用的项目引荐人和引荐单位,在项目建成投产、经相关职能部门评估认定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予以奖励。
   
     (九)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改造我县传统工业企业,创办资源开发型、环保型、劳动密集型、出口创汇型工业企业,重点培育能源、化工、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化龙头企业。凡外来合资合作企业,新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另奖励企业3—10万元。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领办、创办民营工业企业,所办企业享受招商引资企业同等待遇。
   
    (十)实行工业企业新增贷款奖励政策。对各金融企业年内新增工业贷款,按照新增贷款发生额的1.5‰计奖,其中,对工业集中区工业企业贷款,按新增贷款发生额的3‰计奖。
   
    (十一)实行工业企业争创品牌奖励政策。对创立国家级、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用工业发展资金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凡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现金5万元;凡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奖励现金10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扩大生产而增加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资金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支持企业获得QS认证、无公害产品、国家绿色产品认证、著名商标等品牌的部门,政府予以适当补贴。
   
    (十二)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工业发展资金和工业集中区土地收入,用于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现有工业企业技改补贴、重点产业培育、补充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股本金和企业技术创新、贷款贴息、名特优新产品包装更新、品牌打造、市场拓展以及重点企业短期应急贷款等。
   
    (十三)按照“政府引导、民间融资、市场运作”的方式,做大做强企兴担保公司,由财政控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积极参股,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运作机制;有效控制企业贷款成本,企业贷款中介评估费用不得高于1‰;积极探索建立市县两级担保公司联保合作机制,加快投资担保公司“会员制”建设,允许将土地、房产、有价证券等实物资产作为担保基金;实行公司化运作,参股企业担保贷款担保费率1%,非参股企业担保贷款担保费率2%-3%,增强企业担保资金的放大功能,扩大企业贷款担保额和担保面。
   
     三、强化人才培养
   
    (十四)整合劳务培训资源,建立政府和企业双向培训机制,根据工业企业需要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地开展各种技能培训。
   
    (十五)开展“优秀企业”和“优秀厂长、经理”评选活动,增大优秀企业家在各级劳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比重;鼓励科技人员和机关干部到企业挂职锻炼。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对工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予以重用和提拔。
   
    四、鼓励工业企业自主创新
   
    (十六)加快培育一批产业突出、品牌知名、管理科学、核心竞争力强的工业骨干企业。鼓励各类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形成产权多元合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运作机制灵活、管理手段先进、竞争实力增强的大企业、大集团,提升综合竞争实力。
   
    (十七)鼓励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其各项费用应逐步增长,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以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应交所得税额。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现有企业新建与改扩建工业项目新增部分以及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项目,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十八)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进一步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立项和国债资金补贴支持,引导和促进工业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回收利用。大力发展环保型产业,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抓好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建设。
     
    五、优化工业经济发展环境
   
    (十九)减免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登记机关**相关证照时只收取工本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服务性收费按低限标准减半。企业项目开工建设、投产运营以及日常经营等环节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缴地方财政部门的一律免交,属上缴中央、省的项目均按最低标准执行。任何部门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十)建立健全工业发展服务体系。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实行工作范围、办事程序、职责权限、办事时限、**结果以及收费依据和标准公开,并保证兑现和接受监督。建立重点企业和重大工业项目与政府主要领导“直通车”联系制度,同时实行重点项目秘书制,从项目签约、建设直至运营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积极开展信息与法律咨询、创业辅导、市场营销、贷款担保、财务管理、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等服务。
   
    (二十一)建立工业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坚决杜绝“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行政执法检查实行审批制,除政府统一安排的专项、定期检查外,各行政执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各职能部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企业接受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收费服务;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单位摊派报刊杂志、广告和赞助费,不得强制企业加入各类协会;垄断性行业不得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司法部门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的各类纠纷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快执行。
   
    (二十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要强化行业监管,依法规范市场准入和竞争行为,对涉及工业企业的水电气行业安装市场实行全面放开,鼓励具有资质的单位参与竞争;进一步整治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偷税漏税、侵犯知识产权和欺行霸市等行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机制,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促使企业依法照章纳税、规范用工行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保护环境、诚信经营。
   
    (二十三)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监察局按照权限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具体制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受理、承办企业投诉案件。对不能履行职责和承诺事项、存在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十四)增加驻京办、驻蓉办、驻湖办等驻外办事机构的招商引资职能职责,其招商业务归口县招商引资局管理和考核,县招商局在深圳、重庆等地增设招商办事处或联络处。
   
    (二十五)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以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同时,可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更加优惠、宽松的政策。
   
    (二十六)凡与以上政策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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