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县城城市道路上应当按照指定的线路、地点行驶和停放,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乱行驶、乱停放。
二、在县城城市区域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物、建筑弃土、垃圾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泄漏和遗撒。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侵占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街道两侧的经营户不得跨门营业,经营户和住户必须做好“门前三包”工作。垃圾实行袋装化,不准散落地上,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污水不得排入路面。
五、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六、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准损坏市政、广场等公共设施,不准攀摘花木、破坏草坪。
七、张贴宣传品、发布商业广告和悬挂招牌必须经仪陇县城市管理办公室审批。禁止在行道树、电杆、建筑物等设施上任意设置、张贴、涂写、刻画各种标语、广告。
八、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不准晾晒衣物和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九、严禁在外东街、嘉凌路、解放路、老转盘以街代市占道经营,各类游商走贩必须进入市场,严禁沿街交易。
十、违反本通知之规定,仪陇县城市管理联合执法大队将依法予以拆除、没收、或处以罚款等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仪陇县城市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