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准确测算数据、科学制订方案、招标确定保险机构后,4月1日,我市将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理赔工作。”昨(26)日,市卫生局局长郑和平说。据了解,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为23元/人/年,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
关键词:待遇水平
政策:在城、乡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考虑了城乡居民大病待遇享受比重基本一致的原则。
解读:经测算,我市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对出院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年累计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部分予以赔付。
赔付分四个段:5000-10000元(含10000元,下同)、10000-30000元、30000-50000元、50000元以上,医疗费用段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各段支付比例由招标分别确定为:56%、70%、92%和96%。
关键词:筹资标准
政策:我市确定筹资标准为23元/人/年。
解读:筹资标准理由:一是省有关文件要求“各地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在每人每年10-40元左右”,“大病保险的总体报销率不得低于50%”。二是根据测算,2012年度全市参保、参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未报销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除去起付线后,人均为34.43元;预计合规医疗费用和政策内医疗费用的差距、医疗费用合理增长、物价上涨、患者就医需求的刺激等增长因素为10%;依据省上要求的报销水平和赔付比,测算出人均年筹资标准为23元。
关键词:赔付服务
政策: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简化并规范重大疾病的结算报销流程。
解读: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按照合同要求,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提供即时结算、异地结算等便捷化服务,方便大病参合人员及时得到补偿。要会同保险公司,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和稽核,做好违规医疗费用的审核,强化对不合理医疗行为的管控。
随着大病保险工作的逐步推开,重大疾病治疗需求将会在结构和数量上出现新的发展趋势,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分析研判,着力做好医疗服务供给保障工作;要依据临床路径、诊疗方案和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要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强化服务意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