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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继承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继承证明。另外建设部和司法部在1991年8月31日联合发出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所以,因遗嘱继承房产申请登记的,遗嘱需经公证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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