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商品房屋再出租的行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如转租所承担的房屋,在符合其它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还必须征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在房屋出租人同意的条件下,房屋承租人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除了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有关部门规定外,还必须具备出租人同意转租证明。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新的合同的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