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9)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按照今年11月1日起执行的四川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即日起,我市符合条件的居民都可以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领取与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金。
关键词·[参保范围]
农村居民也可参加“职保”
在五星花园附近街道摆擦鞋摊的李大妈有一桩心事放不下:现在她和儿子一起在城里务工。为了解决将来的养老问题,李大妈准备给自己和儿子各买一份养老保险。“我们都是农民,按规定可以参加‘新农保’。新农保现在缴费不多,但是将来享受的养老金也不高。现在我们母子俩都有一定的经济负担能力,我们希望现在多缴一点,将来能够多领一点。”李大妈说。
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像李大妈一样的进城务工农民和城市自由职业者,现在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现在起向全社会覆盖。除此之外,法定劳动年龄内户籍不在本市管辖区内的农民工、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就近在我市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相关政策新规
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在四川省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或从事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键词·[转移与缴费]
新农保、城居保“轻松”转职保
“我已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即‘城居保’,并已经履行了两年缴费义务。因为‘城居保’对参保人员养老生活的保障,远远达不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水平,如果有可能,我还是愿意把自己的‘城居保’转移为‘职保’。”在市内一家建材市场当保安的罗消保说,除了政策许可外,他还想了解在这个转移当中,参保人要不要额外地补交费用? 罗消保的同事刘师傅也表示,一旦“城居保”变成“职保”,过去几年已交的保险费用如何处理?其参保年限又如何计算?
“不管是‘新农保’,‘城居保’,还是‘职保’,三类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都是15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城居保”、“新农保”向“职保”转变时,缴费年限不打折,过去履行了的逐年正常缴费年限依然有效,参保人只需缴满剩下的缴费年限即可。当然,鼓励参保人在最低缴费期限届满后,继续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转移到“职保”的参保人,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该位负责人还表示,由于当前“职保”断保现象较严重,并且为了支持全市微小企业发展、减轻企业担负,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对参加“职保”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下限,由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下调为40%。
相关政策新规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统称)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除执行将来国家统一政策外,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关键词·[丧葬抚恤]
未领养老金一样享受“丧补费”
市民罗女士的父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他还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就因病去世。罗女士说,她已打听到,新的“职保”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她不知这笔补助究竟有多少,从什么时候起计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抚恤金有两种计算办法:一种是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以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一种是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参保人员缴费不满3年的,计发的丧葬补助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缴费满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体参保人员,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额低于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除按上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由社保机构补发不足部分。
相关政策新规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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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摘录:
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职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及职工从参保之日起逐年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职参保职工,用人单位从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前已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本次出台的暂行标准与用人单位结算。
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