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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栏致伤小学生 管理人赔偿三万四

  • 2007年11月10日
  • 来源:琳琅山
  • 揖稿/编辑:毛聪熙 苟豪

       核心提示:  在街道边玩耍的小学生意外被一户外广告栏上裸露的锐物划伤面部,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一起因户外广告栏致伤小学生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县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2006年9月24日下午4时许,我县某小学四年级学生汪某(11岁)在县房管所附近的街道上玩耍时,意外被一户外广告栏上裸露的锐物划伤面部。治疗终结后,汪某面部留下了较明显的疤痕,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因数次与该户外广告栏的所有人、管理人我县就业服务管理所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汪某的父母代理其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大,纠纷时间长,为妥善办理该案,法院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由该户外广告栏的所有人、管理人县就业服务管理所一次性赔偿汪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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