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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仪陇县金城镇禹宫社区红旗堰居民组居民呈报,我县政府于1999年7月17日在我社以每亩3000至5000元的价骗征土地172.5亩,当时政府公告征收土地用于就修建公园和广场等公益事业,我社居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以低价出让土地用于公益事业,且我社居民热心从公益事业并未对政府征收土地有过多怀疑。而政府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征收土地,(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亦未在征地报批前,向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政府将土地作为商业用途修建金粟大酒店,后由于金粟大酒店生意惨淡。于2014年政府又将土地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修建峰景豪庭用于房地产开发。依据《我国土地管理办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即法律禁止农民集体的土地用于房地产等非农业建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而金粟大酒店停业近五年。我社有权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现我社居民依据国家法律要求收回用于商业建设的集体土地。并要求政府赔偿集体组织农民的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