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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县领导:
兹有柳垭镇水巷子村一社村民陈玉珍于2010年6月同刘小波达成一致,将土地(学校旁边棉花地9丈6)转移给刘小波家使用,使用范围:建房用地 ,刘小波将土地(石包田)转移给陈玉珍使用,由第三方李世林、李世忠 等人丈量土地以及证明,当时未有任何纸质文档,同时未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变更。现陈玉珍在使用土地中,有一季度未使用土地,刘小波将转让土地给予其大哥刘凯兵使用,其中未经陈玉珍及家人同意,非法占用他人耕地,多次索要一直未果。
同时,刘小波房屋修建完成,已经正常居住5年,现因集体开办页岩砖厂增用土地,刘小波父亲刘进武将之前转让土地收回,同时投入页岩砖厂增用土地,陈玉珍等家人向刘小波和刘进武询问具体情况,但其告知收回土地已向大队居委会支付3200元整,这笔款项金额以及商榷结果都未经当事人陈玉珍等家人同意和知晓,属于霸占他人土地行为,大队居委会未告知当事人,属于“非阳光”操作,隶属帮凶,后面多次调解未果,大队居委会无作为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党纪党规,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为人民办实事的优良作风。2015年8月10日左右,当事人陈玉珍向刘小波和刘进武再次询问具体情况,对方不仅不理,还蛮横无理,最后还拳脚相向,对一个年近70的妇孺都动手,无论是什么原因,都不应该有这样的行为,刘进武抓扯其头发一直不放,后面等到“110”到场后,才将其放手,当时派出所已经立案,但是时至投诉,一直未结案,对于派出所和大队居委会的办事能力表示怀疑。
现因巴南高速修建,占用石包田用地,国家补助款项直接给予了刘小波,未按照之前口头协议执行,补助款归属陈玉珍等家人,以上信息真实性100%,同意政府部门调查和还原事实真相,给予当事人一个公道。条例如下:
1.正常承包土地其所有权为村集体土地,承包人无权将土地出让给第三人,即使支付过出让费用的,村集体组织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出让无效,原因在于,承包人对于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承包人无权将集体的土地出让给他人,同样,其他村民提出分款的要求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土地使用权是集体所有,使用权划分个人,个人只有使用权但是没有所有权,甲乙双方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该是公平、公正的,如果违背当时承诺,当事人可以对其使用权收回,如甲乙双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后,乙方对现政府政策变更或者公共建设带来的补偿,也应由当时承诺转让,如违背原则,甲方可以收回自己土地。
以上希望上级政府部门和领导给予帮助,还原真相!
201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