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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仪陇县新政镇和乐园公租房冠宇物业公司违规乱收费的举报
2015-07-17 AM11:06:26 | 查看:

仪陇县房管局、发改局、物价局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们是仪陇县新政镇和乐园公租房的部分承租人,非常感谢县委、政府为无房在仪工作人员的关心照顾,让我们住进了公租房。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向你们举报和乐园物业管理方冠宇物业违法违规乱收费,侵犯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举报如下:

一、违规收取车位停车费:2015年2~3月,物业方冠宇公司在没有公布任何信息的情况下将小区二、三单元的车位私下全部出租,向部分有车的承租人收取每年360元的车位费,并在每个车位后方的小牌上写上租车位承租人的车牌号码。2015年7月,物业方冠宇公司又在没有公布任何信息的情况下将小区一单元、进大门右侧、大门外面的部分车位私下进行出租,每个停车位收取一年360元的车位费。物业方冠宇公司在没有公布相关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的情况下私自收取车位费严重违法了一下法条:

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售)的,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拟出租(售)车位、车库的数量、相关证明文件和出租(售)价格及承租(购买)人条件等。

二、小区车棚充电乱收费:物业方冠宇公司在三单元车棚建立充电站,出发点是好的,但充电电源取自公共用电。试问物业公司收充电费用的依据何在?是否有物价部门批文?收取的充电费花在何处?是否建账?公摊费用里面是否含有充电费?若含有就属于重复收费。

       由此可见,和乐园物业方冠宇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违规事实,只会乱收费,乱要价,扰乱仪陇县物业管理市场,严重践踏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请相关执法部门予以核实查证。

                              和乐园部分承租人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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