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名滕明高,柳垭镇四方包村二组人,现居住在新政镇。我与2013年5月给河西工业区四川春雨鞋业有限公司已400万元购买帅香食品,买后由赖玉刚叔叔赖忠祥暂时顶替法人代表,因春雨法人赖玉刚不能同时兼任帅乡法人,修建厂房、硬化厂内道路、修建球场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共计工程款590400元,四川春雨鞋业法人代表赖玉刚已支付我欠款20万元,还下欠我390400元,有厂发展新旧照片为据,厂开支的明细账为据。
2013年9月四川春雨鞋业扩股,扩股后股东为唐总、叶新寿、赖玉刚等三人,将帅香食品更名为四川广陇鞋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更换为叶新寿,债权债务也应该顺理成章属于四川广陇鞋业有限公司。而我的欠款,厂内部也想债务转移不认账,扩股后仍未支付下欠我的工程款390400元。
2013年12月贾保平、王良勤等收购唐总、叶新寿鞋业股份,股份收购现金140万已付清,收购后股东为贾保平、王良勤、赖玉刚等三人。更换法人代表为贾保平,股东贾保平、王良勤、赖玉刚等三人明知欠我的欠款390400元,但更名后仍未支付我的欠款。
2014年2月,贾保平、王良勤等又将赖玉刚在四川广陇鞋业拥有的股份30 %进行收购,收购折价为220万元,并现金支付给赖玉刚120万元,下欠赖玉刚100万元。收购后我才知情,向四川广陇鞋 业有限公司讨要欠我的钱,并带上拖欠工钱的工人和拖欠材料款的老板20余人讨说法两三天。在发生纠纷讨债未果的情况下报警,治安大队介入后,河西工业区管委会闻讯赶到并多次参与调解,四川广陇鞋业有限公司内部认为应该在下欠赖玉刚100万元中支付我390400万元。四川广陇鞋业有限公司写出承诺,赖玉刚也写下承诺同意支付。
2014年6月,四川广陇鞋业有限公司在河西工业区管委会的监督下再次将厂转让给覃福华和彭元元,更换法人代表为覃福华。转让时河西工业区管委会未按照前次调解意见通知我本人到场,买厂方已支付贾保平、王良勤的收购款200万元,下欠100万元。同意在登报公示完毕后(公示时间为30天,公示期间截止到7月25日),所应承担经手的债务,乙方将余下款项人民币壹佰万元,当日一次性转给甲方指定账户,并由丁方承担连带责任;如甲方有应承担的债务,则乙方从余款中相应扣减支付;如甲方应承担的债务并超出余额,则由甲方王良勤、贾保平承担无限责任。
在河西工业区管委会的监管下,把厂卖了。厂卖后,才得知的情况下,向四川广陇鞋业有限公司讨要欠我的钱,并带上拖欠工钱的工人和拖欠材料款的老板20余人讨说法两三天。现四川广陇鞋业有限公司即写证明又写说明,不给欠款又为哪般?并且在2014年6月17号转让协议第四页第四项明确规定:四川广陇鞋业有限公司对外应付款为人民币陆拾捌万伍仟元整(小写:685,000.00元)(已在仪陇河西管委会登记),此笔款项由丙方负责支付,丙方是赖玉刚。并且2014年2月22号,股东股权收购协议第一页第一项:将30%以220万元卖以贾保平、王良勤,这是明显的债务转移的欺骗行为。希望人民法院主持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