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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文星镇《龙家沟村》的村干部,把2009年所有村民的粮食直补款不让村民领取,还有村民多年未拿到手的退耕还林款、赈灾款、水灾款等,不知该村村干部的这种作法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如果说这些钱要拿去做别的集体利益事业,村干部更应该征得村民的同意才行,同时村民也应该享有合法的知情权。
我们现在唯一的只能恳求上级领导干部能高度重视这些事,千万不要像2008年贵州的瓮安、云南的孟连、甘肃的陇南等事件,开始都是一些小事上面领导干部不重视,到后来酿成大祸;常言说:狗急了还要跳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