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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宋大涵主任一封公开信
2012-10-16 AM10:15:31 | 查看:

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宋大涵主任一封公开信

 

宋主任您好:

来信首先请谅解在百忙之中让您抽出宝贵的时间来阅读这封信。

本人胡盛斌,家住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状元街8号附8号,男,汉族,出生于19661月,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退伍军人,1985年-1989年先后在5603256028部队服役,服役期间于1988年至1989年在云南省老山前线参加对越作战,荣立三等功一次,1989年退伍后在仪陇中学保卫科,1997年至2003年在仪陇县公安局金城派出担任协警,199827日,在车站执行一起双方群殴打斗时被群殴者用刀刺伤右肺0.5×0.2cm裂,右下肺韧带被刺裂口1.5cm,右肺隔肌被刺长20cm创口,右第9肋骨被刺横断,经仪陇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经南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右下肺、膈肌穿通伤,行肺、隔肌修补术,符合工伤八级,出院后在家休息一段时间,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继续在派出所担任协警工作,毫无智力因素缺陷,在工作中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勤勤恳恳,这一点在领导和同事们当中是有目共睹,也得到了认可和好评,就在200310月仪陇县公安局清退协警人员,可刚清退不到一个星期又马上招聘一批以前协警和新协警百余人,(20128月公安局又招聘协警近百人)。而我因工至残确有分无缘没有招聘,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42第一款第二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的程度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畴,而我在2003年因工致残在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被仪陇县公安局解聘,至今无职业,而我一家上有80多岁高龄、体弱多病的父母,妻子患类风湿乙肝,女儿大学就读,幼子小学念书,以前全靠本人协警工资养活,我被违法解聘后,一家人失去生活来源,度日维艰。现在就靠妻子微薄收入和我每月270元作战补助来维持生活。从2003年解聘后,我多次找公安局局长、仪陇县县长、南充市公安局、市政法委领导解决此事,每次都是有去无果,最后公安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本人要求恢复工作,劳动仲裁没有裁定后,我又多次找公安局局长,最后局长让我找人民法院打官司,我没有办法无路可走,只好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要求恢复协警工作,可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恢复工作无法无据,仪陇县公安局依据四川省委、省政府199978号文件有关清退临时人员的政策精神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无抵触和矛盾,最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协警工作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理解存在错误,不服仪陇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二审法院认为我不属于通常意义的劳动,不按照劳动合同方式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间接认定我与仪陇县公安局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且文件规定的效力不及法律规定的效力当文件规定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时,应当适用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应当毫无理由改判而不是维持原判,所以二审法院根据此认定还维持原判就大错特错了,本人认为二审认定事实错误,案件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受理后首先找我和仪陇县公安局领导在省高院调解,因调解没有成功,最后省高院认为我与仪陇县公安局建立的聘用关系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为其恢复工作及解决相关待遇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管辖范围,应按四川省和南充市相关文件规定处理,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本人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厅第十四合议庭邮政快递了民事申诉状,邮递已3月有余,不见高院任何回复,邮政查询寄出三天后高院就已签收,这一等不知要等到何年何月,本想亲自到高院立案可没有这笔资金。现在人人都在讲和谐社区,和谐社会,个个都在争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实在没有办法只好给宋主任写封信,希望你能给予回复,谢谢!

最后,祝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此致

            敬礼

        胡盛斌

电话:13458404545

                                                                    0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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