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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9620014180013”号依法申请市中法调取材料之邮件,
是隐匿或毁弃了,还是非法私交利害关系人了?
2016年2月17日10时,笔者通过仪陇永乐邮政(1),向南充市中级法院审监庭庭长,邮呈了“依法申请南中法调取材料”手写原件1页,附件复印件2页。遵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8月18日签发的(2014)川民申字第1749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随附的“告知书”告知:“信封上请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笔者在邮政快递“9620014180013”号右下角备注栏内,写下了“案号:(2015)南中法民再终字第2号”的文字。在信封上注明案号,一有省高法的明确规定,二是为了承办法官们能立即、准确将邮寄材料收归案件卷宗(笔者写案号的目的),但个别邮政投递人员却据此违法,可能钻了“案号”的空子。
对“9620014180013”号邮政快递,笔者于2016年2月17日10时交永乐邮政(邮戳是2016.02.17.18时),收件单位是:南充市中级法院审监庭,收件人是:审监庭庭长;在内件品名栏中,笔者写上了本文开头内容,且寄件人和电话都是“实名制”。
在邮政快递规定全国范围内2—7天的时限中,由于南充市较近,4—5天无论何因总该准确投递到收件单位吧!从2月22日起,笔者多次从永乐邮政电脑中获知:2016.02.20 10:43:15仪陇县大宗邮件已经收寄收寄处理中心,但邮政全程服务查询结果,笔者所呈邮件一直在仪陇,该邮件未继续往南充投递,市中法审监庭明确回应未收到该寄件。笔者于2月25和26日,两天已拨打了8个不同的电话,其中“11183”接话竞是中国福建,千方百计询问该邮件的下落。2月29日上午,笔者专程到新政,向投递中心主任张武文经理等查询;3月3日11时许,又请郭辉经理继续查找所寄邮件下落。3月5日,笔者还通过永乐邮政,以“查单”方式查询该邮件下落,并向永乐邮政明确表示:寄件如果未投递到,请将寄件退还寄件人;否则请查清:该邮件到底是涉事投递员隐匿了或毁弃了,还是秘密私交给利害关系人了?请邮局给个负责任的说法!
其实,对永乐邮政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服务态度,笔者一直赞赏有加:永乐邮政刘袁在连续数年的收寄工作中,准确、迅速,无一差错,笔者曾书面请县邮政张建局长在仪陇全县通报表彰、进行嘉奖;永乐邮政李小林近年的收寄工作,继承和发扬了刘袁认真负责、诚恳对待用户的优良品质,笔者在2016年元旦之前还书面予以“点赞”。而今“查单”回复,“9620014180013”邮件,疑似永乐邮政未寄发县局,笔者感觉:永乐邮政和仪陇大宗邮件对此责任事件有互相推诿之嫌。敬请县局各位经理,再花心血、再费力气,将该邮件的下落详实地查个水落石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最权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邮政法》第3条不仅重申了这一严肃规定,还特别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该法第35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请坚强的县局领导班子对笔者出以公心的投拆高度重视,深入细查,对笔者邮呈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材料是涉事投递员隐匿了?还是毁弃了?甚至非法私交利害关系人了?请给个明确的说法。要么请邮局退还笔者所寄资料,要么根据《邮政法》第71条对涉事投递员依法追责,以防止类似违法事件再发生!笔者保留进一步依法维权的权利!
投诉人:“9620014180013”邮政快递寄件人
2016年4月9日
关于“对“9620014180013”号依法申请市中法调取材料之邮件,是隐匿或毁弃了,还是非法私交利害关系人了?”的回复
尊敬的刘老师:对你的邮件对方没有收到一事,永乐邮政所经过反复的查询和调阅监控,以前也给你沟通了,责任在于收寄人员,我们已经对收寄人员给予了经济上的处罚。并叫收寄人员给你说明此事,对你的邮资按照规定给予赔偿,望刘老师在不忙的情况下到永乐邮政所来办理业务的时候在一次给你解释争取你的谅解。
永乐邮政所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