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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科书记、石全华县长及教育局王英龙局长:
仪陇各大中心镇几乎都依托公办学校办有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如观紫、土门、日兴、大寅、金城、永乐等),这些学校是典型的“校中校”(简单地说,“校中校”就是公立学校以“创收”为目的举办的各种形式的高收费学校)。这些学校的存在虽然有历史原因和众多利益关系,但为何仪陇不能按国家相关政策予以整顿或取缔?在当前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难道县委、政府不能将之当成一个问题加以解决吗?
事实上,国家现在已完全实现了免费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也不缺少必要的办学经费,这些学校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而其危害性却显而易见:第一,这些学校享受了国家拨款,又收取高额学费(据说通过了物价等部门的审批),有违国家“义务教育”的政策,极大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第二,这些学校事实上占用了国家公用财政资源,如有的学校部分或全部是公办师资,管理人员是公办校的领导,校舍等资源事实上是国家资产。第三,部分学校成了公办学校的“小金库”,成了其所隶属的公办校长等谋取私利的“避风港”,财务管理混乱。第四,学校以赢利为目的,未担当起应有的教育责任,个别学校校舍及其他办学条件多年未改善甚至很差(不知收的钱到哪儿去了),教学质量也不高(有时纯属糊弄老百姓)。第五,由于部分公办教师选派到“校中校”任教,加重了公办学校其他教师的负担,加之利益分配多有“暗箱操作”和不公平,这成为部分公办学校极不稳定的因素。
因此,仪陇“校中校”的存在是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这一,我们渴望县委、政府下决心解决仪陇“校中校”问题!!
【政策链接】
“校中校”是国家早就明文禁止的。1997年原国家教委在《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均不得举办‘校中的民办校’或‘校内的民办班’。已办的应立即予以清理,今后一律停办这类校中校(班),严禁搞‘一校两制’。”并要求“限期使其与原公办学校彻底分离”。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再次明确要求,“各地要抓紧治理‘校中校’、‘校中民办班’或‘一校两制’等不规范的办学行为。” 2002年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又一次规定,“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
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民办学校要达到“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必须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教基[2002]1号文)的“四独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