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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事实一个真相,披着狼皮的“人民教师”邓友书的行径 ——相信百姓心中自有公
2014-04-23 PM08:48:03 | 查看:

还事实一个真相,披着狼皮的“人民教师”邓友书的行径

相信百姓心中自有公道,自有评判:邓友书霸占家产并将吕蓉珍、邓黎母子打伤赶出家门事件

人物关系:邓如明、吕蓉珍再婚夫妻;邓如明、邓友书父子;邓如明、邓黎继父子;吕蓉珍、邓黎母子。

  以下材料来自仪陇法院复印件,并作简述:

1、邓如明、吕蓉珍的结婚证,2002.1.16办理。

2、户籍证明:邓如明123号、吕蓉珍123号、邓黎123号;邓友书:2009.8.24由马鞍场镇3—14号悄悄变更至家中4人:邓如明、邓友书、吕蓉珍、邓黎共同所分失地农民生活安置地皮处并成为户主(马鞍镇兴安路3号附14号是家中4人:邓如明、邓友书、吕蓉珍、邓黎共同所分生活安置地皮处的地址)

3、马鞍镇永兴社区二组安置房分配方案协议书,2007.1.7由吕蓉珍签署。

4、马鞍镇永兴社区二组失地农民安置情况公示:“邓如明 4  6 90”字样。

5、P16申请:邓友书方背着吕蓉珍、邓黎,没让二人知晓,也没让二人签字,也没有经过马鞍镇永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直接向仪陇县国土局递交申请,并在吕蓉珍不知情和不在场的情况下,假冒吕蓉珍的签名和手印,办理日期2009.11.9,更何况邓黎已成年,具有完全行为民事能力没有签字,邓友书方居然也把建房手续办在他个人名下。(注:真不知2009.11.9在吕蓉珍不知情、不在场、更没签字的情况,而且还没有邓黎签字和在场的情况下,仪陇县国土局和县住建局是如何将这一系列建房手续全办在邓友书个人名下的,这么重要的文件材料居然没有家中4人中吕蓉珍、邓黎的亲自在场签字,而且在蓉珍不知情的情况下手印和签名均被假冒,县国土局和县住建局是如何审批办理的,时至2014年仪陇县国土局、县住建局该如何根据已有的事实证据纠正整改,还吕蓉珍、邓黎事实公道,大家都很关注国土、住建根据事实材料纠正整改的结果!)

6、P17申请:2009.11.19邓友书于同一日以自己的名义写了一份申请,就将所有建房手续办在邓友书个人名下,既没有经家中4人商量、联名签协议;也没有家中4人联名签公证书;又没有家中4人其他3人:邓如明、吕蓉珍、邓黎(成年)的签字,邓友书只写了一份申请就将所有建房手续全办在邓友书个人名下,原来手续是如此的‘好办’呀!

7、仪府国土(2010)60号文件,文件花名册中家长邓如明的名字就该换儿子邓友书的名字了。

背景:2008.1.7马鞍镇永兴社区出文件分给失地农民生活安置用地;2009.6邓友书大三刚毕业,2009.8.24邓友书就将自己的户口悄悄变更至家中4人所分生活安置地皮处并成为户主,2009.9—10月份计划建房,P16申请、P17申请邓友书方就在没有吕蓉珍、邓黎签字的情况下,并假冒吕蓉珍的签名和手印把建房手续办在邓友书个人名下!(不知道有关部门在办证审批时没有吕蓉珍、邓黎二人在场,没有吕蓉珍、邓黎二人亲自在场签字,也没有吕蓉珍二人的签字的情况下,是如何把建房手续办在邓友书个人名下的),邓友书是仪陇县大寅中学教数学的,(2009.6大三刚毕业),对数字比较敏感,特别喜欢数字09啦!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受让人“邓如明”字样也被删改成“邓友书”字样,土地出让款部分也是由家中4人社区分红所缴纳,这在2013.5.24马鞍开庭和仪陇法院多次开庭所证实并有开庭记录。这与P17页申请“我愿意按规定缴清”字样牛头对不上马嘴。

邓友书通过这些手段将建房手续办在他个人名下,房屋建好后拒绝归还吕蓉珍、邓黎母子份额,并将二人打伤并赶出家门,房屋也被邓友书出售殆尽,赚的钱也用于修建位于马鞍镇人民北路123号处的房屋(后面接着说)。

 

家中另处家产位于马鞍镇人民北路123号,我们看邓友书方是如何耍手段将家产转移并占有的。这里有份材料:仪陇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情况记载,打印日期2013.4.27:

手段1坐落在马鞍镇人民北路120号,但参照户籍证明2013.4.26打印:邓如明123号、吕蓉珍123号、邓黎123号,首先此处的120号与户籍上的123号对不上号,但房子只有一处,就是说房屋存在,你到123号处也找不到房屋。

手段2房屋状态:无效,2013年4月,该处房屋还存在,但已经是“状态无效”,被邓友书方注销了。

手段3该处房屋被邓友书方用公证的方式转移走了,见“2013仪证字350号”,吕蓉珍、邓黎方面去仪陇县公证处查阅了公证书材料,并没有吕母子二人当时的知情与在公证书上签字按手印,按理说,涉及婚后其他财产应该有当事人吕蓉珍的签字和手印,以表示同意和确认,可在这份公证书上完全找不到吕蓉珍、邓黎的签字手印。

手段4邓友书将房屋公证走了还不算,2013年初,邓友书与张晓黎结婚两个月不到,又搞出了一份公证,将房产面积转走了几十个平方米给张晓黎,见“2013仪证字351号”。

而吕蓉珍、邓黎2001年到马鞍邓家,吕蓉珍2002.1.16领取结婚证并和邓黎落户马鞍,2008年马鞍镇政府搞场镇开发建设占用农民土地,社区按户口分到人头的养老生活安置地皮,也被邓友书霸占了,真是十几年的共同生活经历也完全抵不上邓友书甜蜜的几个月新婚,邓友书新婚几个月就将马鞍镇人民北路(仪陇房管局材料)120号(还是户籍资料上的123号,真是分不清楚)转走部分归妻子张晓黎,而将马鞍政府按户口分给家中4人人头的失地农民生活安置地皮通过卑劣手段占为己有。

手段5:邓如明户口123号,吕蓉珍户口123号,邓黎户口123号,邓友书单方将123号处(分不清是房产上的120号还是户籍上的123号)房屋撤出重建:一、吕蓉珍、邓黎母子二人的户口在123号。二、撤出重建办手续也没让吕蓉珍、邓黎母子二人签字,正如邓友书方将家中4人所分的安置地皮在没有吕蓉珍、邓黎二人知情与签字按手印的情况下,邓友书方假冒吕蓉珍的签字手印也能成功将建房手续办在邓友书的名下,邓友书拒绝归还安置地皮处吕蓉珍、邓黎母子二人的份额房产,霸占房屋并出售殆尽。

仪陇县大寅中学的邓友书真不愧为教数学的,除了对数字2008、2009敏感,还擅长逻辑推理,他的上述做法滴水不漏,堪称完美,户籍上的123号还是房产登记上的120号被成功转移走,不知他教的学生在人品、道德方面修养如何了?

P18页证明:马鞍镇人民政府和永兴社区居民委员会知道邓友书独霸家财并吕蓉珍、邓黎打伤赶出家门的恶劣行径后,根据事实材料,联合做出证明,马鞍镇政府和永兴社区都加盖红章,经办人签字,马鞍镇政府做特别批示澄清事实,时间2013.7.9。

 

接着说邓友书谋划并霸占位于马鞍中学后面房屋的行径:吕蓉珍2001年嫁到马鞍邓家,2002.1.16与邓如明领取结婚证,2008年邓如明、吕蓉珍将中学后面的已垮塌的土墙屋3间重建为砖墙屋6间。我们来看邓友书方耍的手段,有材料为据:

手段1,2008年邓友书读大二,邓友书为了证明马鞍中学后面房屋是所谓邓友书修建的,邓友书在法庭上出具了一个取款记录,说邓友书拿大二学费修建的,2008年—2013年邓将取款记录保存尚好,可以看出:一、邓友书08年(大二)非常“有钱”。二、邓友书非常有心计(取款记录保存得这么好),还是别有用心。三、有心人可以看一看取款记录的日期挨得很近,交易金额与账户余额都很大,存入取出不知有多少钱,可以看出邓友书大二(08年)“确实很有钱”。四、邓友书很有心也很用心,取款记录保存得这么好,而且是2013年特意向马鞍人民法院出示的,一般人都不让你看。  当然邓友书拿票据也可不看,因为票据上没有写明他具体干了些什么事情,他有没有干其他事情也未可知!

手段2:邓友书方搞了个证明(P13证明),内容见证明:说房子是爷爷婆婆的,房子是爷爷、妈妈生前(口头)指给邓友书的,婆婆在世时也多次(口头)指定房屋归邓友书的,父亲邓如明房屋指定给邓友书的,房屋垮塌后也是由邓友书所谓邓友书拿大二学费“修建”的,滴水不漏,一如邓友书方将户籍上123号或是房产登记上的120号,成功转移走并占有的做法那样,签了两个日期,都是2013年5月24号马鞍开庭前几日的急急忙忙速成的,邓友书方还忘记添上经办人的签字。

手段3:邓友书方尝到了公证将家产转移到自己这方的甜头,也想将位于马鞍中学后面的房屋通过公证的方式转移到自己名下,但因有关部门没通过审批和材料部齐全而如意算盘落空,但邓友书方在仪陇县公证处留下了案底可供参考。(见2013仪证字350号、2013仪证字351号和相关材料)

手段4:2013.5.24马鞍开庭,邓友书的大伯邓如皎作代理人,邓友书的姐姐邓敏作证人证言,邓友书亲舅舅的儿子邓智辉作证人证言,邓友书的叔叔同姓本家邓如虎作证人证言,邓友书的亲二爸邓如协作证人证言,内容无非都是:位于马鞍中学后面的房屋是邓友书的,是所谓邓友书2008年拿大二学费修建的。(在法庭上当证人太容易了,居然自家亲人就能够当证人哪里用得着旁证。)当然邓友书的自家亲人作代理人还是作证人证言都说对了一点:房子确实是2008年修建的。当然邓友书方在法庭里面对吕蓉珍方律师大打出手进行人身攻击就不值得一提了。

附:吕蓉珍、邓黎母子二人为讨公道的开庭记录,第一次:2013.5.24马鞍法庭开庭;第二次:2013.7.19仪陇县法院开庭(邓友书方借故未到场);第三次:2013.7.19延后两周开庭(邓友书方未到);第四次:2013.9.9仪陇县法院开庭,邓友书方9月8日晚说没收到法院传票,9月9日开庭邓友书方未到场,法院为吕蓉珍方走了一个审理程序;第五次开庭:2013.10.21双方到场,到2014年4月13日发稿之日仪陇县法院没给出结果,吕蓉珍方多方面、多次走访仪陇人民政府、仪陇县法院、仪陇国土局、仪陇县住建局、仪陇县信访局、仪陇县政法委、马鞍镇政府、马安国土部门、南充市政府、南充中院、南充市委政法委、南充市信访局等相关政府部门!2014年2月吕蓉珍方再次走访仪陇县政府、县政法委、县法院、县住建局、县国土局、马鞍镇政府、南充市委政法委等相关职能部门,2月份,仪陇县政法委牵头组织县法院、县国土局、县住建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据仪陇县法院吕蓉珍主审法官佘玮法官告知吕蓉珍方:由仪陇县政法委牵头,县法院、县国土、县住建等部门研究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的协调会已开!邓友书方在家中4人(邓如明、邓友书、吕蓉珍、邓黎)共同所分的失地农民生活安置地皮办理手续时在没有吕蓉珍、邓黎在场并签字的情况下,假冒吕蓉珍的手印与签字,办理手续那么容易并已将房屋建好,现在已经在马鞍镇人民北路120号(或123号,分不清)处建房屋,为什么失地农民生活安置地皮处吕蓉珍、邓黎没签字并且吕蓉珍的手印与签字还被假冒了此事为啥到现在还没解决?

2014.3.27吕蓉珍、邓黎到仪陇新政,之前仪陇县住建局告知吕蓉珍、邓黎到县住建局去一趟,3月27日下午,吕蓉珍方到县住建局谈了一下午,并阐明了吕蓉珍方立场:根据客观证据事实材料,邓友书方违规办理的失地农民生活安置地皮处的建房手续该整改的整改,该纠正的纠正,在县住建局办公室受到了董兴琼、王志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接待!

手段5:2014年1月18号因触电事故身亡,邓友书方也一直不通知吕蓉珍方,2013年吕蓉珍被邓友书方差点逼疯并赶出家门,当十几年的夫妻情分一场,于情于理邓友书这样的做法有欠公允,吕蓉珍后面办事情需用户口本也只得作罢。2013年家中4人所分青苗款也被邓友书领取走,邓如明、吕蓉珍、邓黎三人户口都在一个户口本上,邓友书的户口在家中4人共同所分的失地农民安置建房用地处。邓友书怎么能成为户主一人领走呢?对于邓友书的这样过分的做法,吕蓉珍方坚决反对,从这样的小事情都可以看出邓友书霸占家财、利欲熏心。

至于其他材料暂不披露,也暂不向公、检、法,纪检委等有关单位披露,本材料紧扣来源于人民法院的事实证据材料,一般情况下不披露。一般细节披露这是首次,欲知更多详情和相关材料的朋友们,可去仪陇县马鞍镇法庭和仪陇县人民法院调查问询,至于向其他各级政府等有关部门反映了哪些材料,细节暂时不公开!(如有必要,将全面向各级公、检、法、纪检委和广大新闻媒体公开有关此事件的视频与音频资料。)至于邓友书方假冒吕蓉珍手印与签字和没有当事人邓黎的签字手印将家中4人共同所分的失地农民生活安置用地办在邓友书个人名下的违规行为,吕蓉珍、邓黎方面要求相关办证单位根据客观事实材料,实事求是,对违规违法行为该整改的整改,该纠正的纠正,还事实一个真相,还当事人吕蓉珍、邓黎一个公道!我就不相信这个世道上邪神还能战胜正神,邪神战胜了正神那这个社会这个世道就乱了套!人在做、天在看,思想道德要修炼,百姓心中有评判,法律法规准绳严,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另外源自对习近平主席的廉政建设:严肃党纪法纪,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源自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敢于接受审查、经得起审查,源自普通百姓对习主席、对政府的深沉信任,只要我们群众反映到了位,这个问题习主席及政府一定会给我们普通群众很好地解决和落实。我们身边有太多的事实和例子证明了这一点。作为普通群众我们有理由相信邓友书的做法是逃不掉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核实,因为是真的说不假,是假的说不真,事实胜于雄辩!拿事实说话!

此致!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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