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反映:
仪陇县日兴镇人民政府,我是日兴镇石垭村二组(原日兴先锋二队陈光坤的小儿子,现在重庆市渝中区,系国家公务人员)。我反映的情况是:父母去逝后,在老家留下祖业房产一套,系我们五兄弟姐妹的共同财产。最近老家传来消息称,妹夫以个人名义向当地的村、组、大队和镇申请新建住房。据说当地村、组、大队及镇政府同意他以拆祖业建新房。根据国家物权法之规定,祖业属五兄弟姐妹共同所有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在祖业的处理问题上,必须有五兄弟姐妹(缺一不可)的授权或委托证明书的情况下,作为地方各级组织才能依据法律、法规办理手续。在我五兄弟姐妹没有授权和委托证明书的情况下就将兄弟姐妹五人的共同财产批给个人。但不知当地村、组、大队及日兴人民镇政府,以甚么为依据办理此事。对此,我感到十分的诧异。希望日兴镇人民镇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办事,如在没有我们共同授权和委托证明书的情况下,祖业(原住房)被拆或损坏,如情况属实所造成的损失,你们将依法承担责任。我希望反映的问题,能得到石垭村、组、大队、和日兴镇人民政府的重视,正确解决。
并请给予回音。
我的手机号:13983435231,情况反映人:
陈明国
2013年8月24日。谢谢。
渠道答疑:
致歉申明
由于本人对反映的情况没有了解清楚,就在8月25日晚仪陇在线上,上传了《有关祖业被当地组、村、大队和镇批给妹家建新房一事》的情况。此反映,受到日兴镇人民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经镇人民政府领导,对相关组、村、大队和有关人员的调查、了解、核实,已向我作了回复:妹家在当地没住房,批妹家新建房,是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并没有批将拆祖业老房子给妹家建新房子一说,新建房与祖业无关。事后,我也向有关人员了解了情况,得到的说法与政府回复一样,新建房与祖业无关。在此,我特致歉申明:2013年8月25日晚,在仪陇在线上反映的情况,系不了解真实情况所为。对此,我向日兴镇人民政府领导、组、村、大队领导和相关人员深表歉意。
同时,通过这件事情,也看出日兴镇人民政府领导,十分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对反映的情况,办理认真、及时、高效、负责。
在我离开家乡40多年来,虽身居工作在外,家乡却在心中。这次对我反映情况的回复,更让我深深感到家乡的人民政府领导、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和相关人员,是十分负责和以人为本的,原本担心的事,其实就是多余。家乡有这样的领导,我深感高兴、放心、自豪。
在此,我再次向日兴镇人民政府领导,相关人员表示歉意,敬请谅解。谢谢!
致歉申明人:陈明国
201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