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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践踏了法律?
我叫许世立,仪陇县周河小学的教师。在仪陇在线发了一片“一个教师的申诉”的申诉信息。里面说了两个信息:
一,彭贤德、何曼借了我21万元钱,法院判决中依据法律判决了,移送执行局。我提供了彭贤德、何曼位于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二段89号4幢3单元6楼1号的住房和二人经营的“鼎泰宾馆”营业情况,宾馆共计33个房间,一年收入70万左右;还有彭贤德、何曼在广元投资房地产;南充市开的歌城;这些是夫妻二人外面的收入我不能提供具体财务账单。难道不能偿还这21万元借款吗?我所看的“在新媒体环境下奏响公正司法的时代强音”与仪陇县法院领导说的不符;所听的“吃、喝、卡、那”不知仪陇县法院要选那个字?所了解的事情的真相与法院了解的不同;“法院啊法院,执行力?”借款在2011年10月,借条写明了一年还款,今年是2013年,在起诉立案已经快一年了。谁在践踏法律?
二,贷款9万元是彭贤德、何曼开的男人坊作的抵押贷的,后来写的承诺书于2012年5月以还清,后来以“鼎泰宾馆”的所有股份作抵押,(又拿了18万的鼎泰宾馆原始合同给我看)这些难道不能还邮政银行的贷款吗?彭贤德、何曼承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法院看了的,也采纳了。我主张我的权利,谁又在践踏法律?
借款时看了彭贤德、何曼的房产证和鼎泰宾馆营业执照。法院强词夺理:你为啥不把房产证和宾馆营业执照拿到?我拿到难道有权力去卖吗?看到彭贤德、何曼的收入能去抢吗?看到彭贤德、何曼能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吗?彭贤德借钱不还,法院还要为彭贤德、何曼整房子,是在维权吗?承诺书写明的内容不能算书面形式澄清事实吗?事情的双方谁的权利在受到损害?法院用的法律在办事,为什么不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里办完,一而再,再而三的推托?难道我的权利找不到地方维护吗?